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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_海南公司注册首选民企服务中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修订] 发文文号: 穗建规字[2024]3号 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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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

发布时间:2024-02-06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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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修订]
发文文号: 穗建规字[2024]3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4-2-6
实施时间: 2024-2-20
失效时间: 2029-2-19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103
0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修订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城市更新、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卫生健康、民政、商务、不动产登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配套费非税收入应按市财政局有关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三、征收标准   依据粤价〔2003〕160号文,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为准。在原项目用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的项目以原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核准的用地面积为准。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计划或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旧城镇改造、旧厂房改造、旧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以项目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批复的安置区全面改造(拆除建新)用地面积为准。   四、计算方法   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的计算基数详见附件。计算基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征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项目对应的征收机构申报并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征收机构开具缴费通知。若项目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的,则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的核准面积计征。   (二)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或分阶段办理±0.000以上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前,按照缴费通知向建设项目对应的征收机构及时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联合验收阶段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准的规划条件和用地证明文件核准的用地面积,按照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首次缴费时适用的政策就应缴金额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建设单位在竣工联合验收阶段以承诺函方式承诺及时补缴配套费的,应在承诺期满前完成补缴。配套费补缴承诺函应事先明确“承诺在取得该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20天内补缴;相关承诺已履行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及承诺的已履行情况可通过系统自动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   (四)因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无法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配套费征收机构可单独受理配套费缴纳手续。   六、补缴与退还   (一)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应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征收政策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1.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2. 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二)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可向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已缴交的配套费:   1. 建设项目符合缴交时配套费减免政策或征收规定的;   2. 建设项目因故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   七、减免管理   (一)减免范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我市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纳入棚户区计划管理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安置复建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规定,经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我市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2.《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的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配套费。   3.《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明确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   4.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实施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规定,经规划部门核准的星光老年之家、老年人福利院、托儿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住区新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并由主管部门认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配套费。   5.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二)减免程序。   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对应的征收机构申请减免,并提供项目立项或计划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材料。   住房保障、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八、监督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将相关信息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信息共享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机构共享配套费征收有关的信息:   (一)建设项目立项、计划信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筑(设)工程批后公布图(含方案、许可、调整及规划条件核实)、施工许可、竣工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三)与配套费征收相关的其他信息。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内部核验的证明事项和相关材料,在征收、补缴及退还程序中无需建设单位重复提交。   十、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征收部门可据此制定具体工作指引。   本通知印发之前征收机构已出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和《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书》的,在通知书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可按该《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和《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书》中明确的征收标准及缴费金额缴纳配套费。   附件: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一览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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