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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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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

发布时间:2024-11-30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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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4-12-5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9-6-30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451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湿地保护,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缴纳标准
  占用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二、缴纳方式
  我省湿地恢复费由省林业局统一征收。湿地占用单位是湿地恢复费的缴费人。
  省林业局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对确需缴纳湿地恢复费的,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占用重要湿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纳地点等事项。
  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所占湿地如属“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情形,占用单位在申请环节需向省林业局提供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文件。
  三、收支管理
  省林业局征收湿地恢复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缴库时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湿地恢复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四、征收期限
  本通知实施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期满后,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后续政策。

 
相关法规  
甘财税[2024]12 2024/7/1
2024/8/23
京财税[2025]17 2025/2/11
内财税[2024]67 2024/6/25
黑财规[2024]14 2024/7/1
辽财税规[2024] 2024/7/1
冀财非税[2024] 2024/12/19
2024/7/18
沪财税[2025]14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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