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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单的使用情形有哪些?速来了解!

分割单的使用情形有哪些?速来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明确提出分割单的概念,在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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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单的使用情形有哪些?速来了解!

发布时间:2023-06-26 热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明确提出分割单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有哪些情形需要使用分割单?下面这篇文章总结了关于分割单的相关知识点内容,一起来看~

什么是分割单?

分割单又称原始凭证分割单。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第(四)项规定: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

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八条中相关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 (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九条中相关规定: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

三种特定情形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使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主要有以下三种特定情形:

1.在中国境内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 的其他企业可以以受票方单位开具的 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2.在中国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 他企业可以以受票方单位开具的分割 单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3.企业租赁办公、生产场所发生的费用 可以使用出租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企 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企业财务人员对发生的业务是否符合使用分割单的情形应作出判断,同时需要注意取得分割单只是解决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无法抵扣的。

文章来源于:北京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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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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