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南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琼财支财规〔2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在2018年《海南省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琼财非税〔2018〕134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征收职能划转和规范管理等因素,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将原《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各级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占用损坏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的收取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收支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修订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费额的审核确认,并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费款征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收支预算,合理安排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调整了交通部门职责表述,并且为了避免歧义,将“收支计划”修改为“收支预算”)。
二、增加第六条第三款“各级税务部门具体负责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应当根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确认的赔(补)偿费费额,足额征收并逐笔实时缴入国库,原则上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增加了税务部门职责)。
三、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各级交通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足额征收,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缴入国库,同时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已在第六条第三款增加相关内容)。
四、将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各级交通部门依法开展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收取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修订为“各级交通部门依法开展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与调整后的交通部门职责对应,删除了“收取”两字)。
五、将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修订为“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收入挂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将“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修改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收入挂钩”,规范表述)。
六、将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级交通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收取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修订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增加了税务部门)。
七、将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修订为“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增加了税务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网站:https://mof.hainan.gov.cn/sczt/zxjd/202402/258829b066784005bf7b71f71100295a.shtml
相关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支财规〔2023〕1号)
https://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07156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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