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时间 | 2023年11月2日 | 答复时间 | 2023年11月2日 |
| 咨询标题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 ||
| 答复内容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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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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