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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属期4月份的申报表
发布时间:2016-06-16

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属期4月份的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在属期5月份申报表中如何反映?

答: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属期为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有期末留抵税额的,营改增后,该留抵税额只能抵减纳税人销售货物及劳务的销项,反映在申报表主表“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的“本年累计”栏。该留抵税额在当期实际抵扣销项的金额反映在“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项目”的“本年累计”栏。当期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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