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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开具机构所在地发票还
发布时间:2016-05-27

营改增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开具机构所在地发票还是开具经营地发票?

答:营改增纳税人外出经营,除现行营改增政策明确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服务发生地开具发票的以外,应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

现行营改增政策中,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可以在经营地代开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1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国家税务总局16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1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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