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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