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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费进项抵扣问题
发布时间:2024-12-26

单位员工出差购买的机票,因行程改变需要退票,支付的退票费取得了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按照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二、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按照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增值税进项;如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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