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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研发新产品但没有销售研发费能否加计扣除?_会计实务_海南财税代理
发布时间:2021-05-30

我公司是商业公司,本年实行业务转型,自行研发新产物但没有销售,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产生的研发费可否加计扣除

【谜底】

《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拓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划定,不合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罗: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财富。5.租赁和商务处事业。6.娱乐业。7.财务部和国度税务总局划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百姓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并随之更新。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拓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划定,《通知》中不合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用度产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划定计较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由于你公司销售收入全部为批发、零售的收入,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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