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4号
为更好满意领土少数民族糊口消费,现将继承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南公司注册,对边销茶出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通告所称边销茶,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颠末发酵、蒸制、加压可能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域的紧压茶。
二、在本通告宣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划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今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海南代理记账,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治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特此通告。
附件:

财务部 税务总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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