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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
发布时间: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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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4-12-31
实施时间: 2025-2-1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8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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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税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住房拍卖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个人以拍卖方式取得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具体为: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税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住房拍卖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规定执行。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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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发[2006] 20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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