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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我区文化事
发布时间: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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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我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综]发[2025]82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5-3-18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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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各市、县(区)财政局:
  按照《》(财税〔2025〕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续实施我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区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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