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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0号
发布时间: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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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黔财议复字[2024]167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4-6-14
实施时间: 2024-6-14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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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刘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水城区撤县设区情况   202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六盘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20〕83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盘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黔府发〔2020〕10号),批准同意将水城县的保华镇、木果镇、南开苗族彝族乡、金盆苗族彝族乡、青林苗族彝族乡划归六盘水市钟山区管辖,撤销水城县,设立六盘水市水城区。水城区撤县设区后,日常征管仍执行《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税额标准及执行时间的批复》(水府发〔2014〕23号):一是水城县城区(双水片区)执行四级标准,一级9元、二级6元、三级4.8元、四级3.6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二是水城县建制镇按2.4元执行,自2012年2月14日起执行;三是水城经济开发区按4.8元执行,自2012年2月14日起执行;四是水城县工矿区按3.5元执行,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省有关部门从战略层面上出台政策文件,依托目前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明确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7〕199号)对征税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已有国家和省的明文规定,水城区政府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省有关部门从战略层面上出台政策文件,依托目前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明确水城区各类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额”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注: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分别是:①大城市1.5元至30元;②中等城市1.2至24元;③小城市0.9元至18元;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因此,土地划分等级及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因调整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土地等级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经商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省税务局,将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依法合规指导水城区启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调整相关工作。结合水城区行政区划调整和当前市政建设、经济发展的实际,按照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决策程序,做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工作,择机调整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土地等级。二是财税部门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职责权限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2024年6月14日
 
相关法规  
粤财规[2022]5号 2023/1/1
湘地税函[2004] 2004/1/1
湘地税函[2004] 2005/1/1
湘地税函[2005] 2005/10/1
湘地税函[2005] 2006/1/1
湘地税函[2003] 2003/7/1
湘地税函[2003] 2003/4/1
湘地税函[2004] 2005/1/1
湘地税函[2003] 2003/7/1
湘地税函[2004] 20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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