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海南税务问答 >
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在零售时
发布时间:2023-10-20

咨询时间 2023年10月19日 答复时间 2023年10月19日
咨询标题 一、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在零售时能否扣除珠宝玉石的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答复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规定:“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
九、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提供海南公司注册、海南代理记账、海南法律服务、海南猎头招聘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海南公司注册首选民企服务中心
x
如有疑问,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