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三证合一后,原来的发票专用章还可以使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645号)第四条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可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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