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税〔2021〕3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第二条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21〕3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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