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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
发布时间: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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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调[2024]15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4-3-29
实施时间: 2024-4-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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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4〕4号),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收费项目范围等其他规定不变。
  二、将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收取的国产药品注册费(包括补充申请注册费、再注册费)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将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收取的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包括首次注册费、变更注册费、延续注册费)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35%。收费项目范围等其他规定不变。
  三、现行收费标准详见《关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9〕4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2018年第79号)。
  四、各执收单位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并自觉接受市、区两级价格、财政等部门监督管理。
  五、上述降标规定实施期限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9日

 
相关法规  
冀财综[2003]44 2003/5/22
2014/11/18
川工商办[2013] 2013/1/8
财税字[1997]5号 1997/1/1
京财综[2002]13 2002/7/15
2025/3/6
冀价行费[2012] 2013/1/1
鲁政办字[2013] 2013/9/1
冀财税[2018]33 2018/4/24
深财法[2025]40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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