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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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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24]10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4-2-8
实施时间: 2024-3-15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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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有关规定,结合市区经济发展和市政建设状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温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起在本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及温州海经区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一)一级土地范围
  东至瓯越大桥(江滨西路以北)-江滨西路-车站大道(黎明立交桥以北)-黎明东路-府东路-学院西路-蒲州河(新世纪花园西侧)-划龙桥河(世纪广场北侧)-惠民路南段(温州大道以北),南至温州大道(惠民路以西,温瑞塘河以东)-温瑞塘河-汇昌河,西至勤奋河,北至瓯江。
  (二)二级土地范围
  一级土地范围以外:
  1.东至华光路(向北延伸至瓯江)-江滨东路-汤家桥路,南至温州大道,西至惠民路南段(温州大道以北)-划龙桥河(世纪广场北侧)-蒲州河(新世纪花园西侧)-学院东路-府东路-黎明东路-车站大道(黎明立交桥以北)-江滨西路-瓯越大桥(江滨西路以北),北至瓯江。
  2.东至温瑞塘河,南至温州大道,西至过境公路,北至汇昌河-温瑞塘河。
  3.东至勤奋河,南至过境公路,西至翠微大道、东瓯大桥,北至瓯江。
  (三)三级土地范围
  一级、二级土地范围以外的区域
  三、税额标准
  一级、二级、三级征税范围内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15元、10元、5元。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年税额标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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