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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中
发布时间: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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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中化石油东北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等4户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税[2024]493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4-6-28
实施时间: 2024-6-28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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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20〕192号)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情况通知如下:
  自2024年6月所属期起,同意中化石油东北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等4户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名单及分支机构预缴方式见附件)。
  附件: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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