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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
发布时间: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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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规发[2023]16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3-12-27
实施时间: 2023-12-27
失效时间: 2028-12-31
法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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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人次: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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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谁出让、谁受益”原则,自治区本级出让登记的矿业权,由中央和自治区按照4:6分成;市、县(区)级出让登记的矿业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区)按照4:2:4分成。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缴由财政部宁夏监管局负责。   第六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征收机关为税务部门。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自治区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部门确定。   油气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钻井所在地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第二章  出让收益征收方式   第七条  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第八条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具体范围为《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矿种目录》的调整,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确定后公布。   (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时一次性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执行。   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出让时一次性征收;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 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第九条  矿产品销售收入,按照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销售收入按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起始价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矿业权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起始价征收标准由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国家的指导意见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除《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三)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缴纳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第十二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一)出让探矿权的,首次征收比例按照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5%确定,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二)出让采矿权的,首次征收比例按照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5%确定,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第十三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由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在梳理以往基准价制定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矿业权出让实际选择矿种,以矿业权出让成交价格等有关统计数据为基础,以现行技术经济水平下的预期收益为调整依据,以其他矿业权市场交易资料为参考补充,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指南要求,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进行模拟评估,考虑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区域成矿地质条件以及资源品级、矿产品价格、开采技术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科学设计调整系数,综合形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并将结果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应结合矿业市场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十四条  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参数,评估期限与采矿权登记发证年限、矿山开发利用实际有效衔接且最长不超过三十年。采矿权人拟动用评估范围外的资源储量时,应比照第十一条规定的协议出让方式,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十五条 已设且进行过有偿处置的采矿权,涉及动用采矿权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种目录》所列矿种,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种目录》外的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十六条  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时,原登记矿种均不存在的,原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再继续缴纳,按采矿权新立时确定的矿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他情形(含增列),应按合同约定继续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增加的矿种,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含增列)时,应按合同约定继续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对新增矿种直接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其中,变更后的矿种在《矿种目录》中的,比照第八条中规定的协议出让方式,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变更后的矿种在《矿种目录》外的,比照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协议出让方式,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煤层气若有相互增列矿种的情形,销售收入合并计算并按主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   第十七条  矿业权转让时,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缴纳义务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发现油气资源并开始开采、产生收入的油气探矿权人,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逐年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十九条  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可结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减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开采完毕注销采矿许可证前,应当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采矿权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定,实行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报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三章  缴款及退库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与矿业权人签订合同后,以及发生合同、权证内容变更等影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情形时,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等费源信息。税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回传征收信息。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级财税部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方案(非税收入)>的通知》(财库〔202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宁税发〔2021〕57号)等规定及时共享缴款信息。   第二十三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合同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及时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出让收益按缴款通知书缴纳,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由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合同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及时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由矿业权人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时间最迟不晚于次年2月底。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103071404目)科目。   第二十五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因误缴、误收、政策性

序号

矿种

计征对象

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1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陆域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为0.8,海域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为0.6。

2

煤层气

 

0.3

3

煤炭、石煤

原矿产品

2.4

4

铀、钍

选矿产品

1

5

油页岩、油砂

 

0.8

6

天然沥青

原矿产品

2.3

7

地热

T<60℃

3.6

60℃≤T<90℃

4.2

T≥90℃

4.7

8

铁、锰、铬、钒、钛

选矿产品

1.8

9

铜、铝土矿、镍、钴

选矿产品

1.2

10

钨、锡、锑、钼、铅、锌、汞

选矿产品

2.3

11

镁、铋

选矿产品

1.8

12

金、银、铂族(铂、钯、钌、锇、铱、铑)

选矿产品

2.3

13

稀有金属(铌、钽、铍、锂、锆、锶、铷、铯)、稀散金属(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选矿产品

1.4

14

轻稀土(镧、铈、镨、钕)

选矿产品

2.3

15

中重稀土(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

选矿产品

4

16

原矿产品

2.1

17

石墨

选矿产品

1.7

18

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

选矿产品

2.4

19

选矿产品

2.3

20

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刚玉、红柱石、蓝晶石、硅线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闪石、透辉石、蛭石、沸石、明矾石、石膏(含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芒硝(无水芒硝、钙芒硝、白钠镁矾)、天然碱、冰洲石、方解石、菱镁矿、电气石、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含钾岩石、碘、溴、砷

原矿产品

2.9

21

泥灰岩、白垩、脉石英(冶金用、玻璃用)、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高岭土、陶瓷土、膨润土、铁矾土、麦饭石、珍珠岩、松脂岩、火山灰、火山渣、浮石、粗面岩(水泥用、铸石用)、泥炭

原矿产品

3.1

22

宝石、黄玉、玉石、玛瑙、工艺水晶

原矿产品

8

23

地下水、矿泉水

原矿产品

3

24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氡气、氦气

原矿产品

0.8

25

钾盐、矿盐(岩盐、湖盐、天然卤水)、镁盐

选矿产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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