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务 > 企业法库 >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延续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发布时间:2025-03-01

   > > >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延续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税[2025]3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5-3-17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1198
0
发文内容:

市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区(管委会)财政局(财金局、计财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落实延续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统筹资金,有效支持宣传思想文化事业,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7日

 
相关法规  
琼地税发[2006] 2006/9/30
京地税营[2000] 2000/4/17
豫财税政[1997] 1997/1/1
冀财非税[2025] 2025/1/1
新地税函[2007] 2007/6/5
津财综[2025]7号 2025/1/1
宁财[综]发[202 2025/1/1
厦地税政三[199 1998/1/1
京财综[2013]20 2013/10/11
财税[2016]60号 2016/5/1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提供海南公司注册、海南代理记账、海南法律服务、海南猎头招聘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海南公司注册首选民企服务中心
x
如有疑问,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