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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
发布时间: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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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5-3-17
实施时间: 2025-3-17
法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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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人次: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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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文化事业发展,财政厅起草了《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推动政策尽快出台,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请于3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181761657@qq.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7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现就继续减征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征收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 月 日

  《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9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同年根据授权,财政厅印发《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9〕7号),规定我省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今年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二、起草过程
  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税务局对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进行了梳理评估,形成了《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文件发布之日前,已经征收的按照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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