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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
发布时间: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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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建[2024]262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4-12-3
实施时间: 2024-12-3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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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为全面规范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现将《》(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具体如下:
  (一)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部门依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出让合同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及时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出让收益按缴款通知书缴纳,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跨区域矿业权出让收益区县(自治县)收入部分,按照资源储量在区县(自治县)之间的占比进行分配。
  (二)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税务部门依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出让合同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及时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一次性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跨区域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区县(自治县)收入部分,按照矿业权矿区范围与区县(自治县)重叠面积占比在区县(自治县)之间进行分配。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由矿业权人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时间最迟不晚于次年2月底。2023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申报缴纳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之前。
  跨区域的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出让收益率”部分由矿业权人向井口所在区县(自治县)税务局申报缴纳。跨区域的非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出让收益率”部分由矿业权人向动用资源储量所在区县(自治县)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中央、市、区县(自治县)4:3:3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若遇起始价调整,按调整后的起始价执行。
  四、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3号)执行。若遇基准价调整,按调整后的基准价执行。
  五、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六、《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继续按合同约定或批复执行,不再调整,有关资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本通知规定分成比例分成。
  七、地热、矿泉水、煤层气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延续,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即上一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其它已设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矿区范围内保有已完成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且不涉及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延续,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出让收益。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根据剩余资源储量和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参数和公式计算的服务年限延长采矿权出让合同期限1次,不征收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年限再次届满后,批准延续应对矿区范围内剩余资源储量重新评估,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八、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因误缴、误收、政策性

 
相关法规  
自然资发[2023] 202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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