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务 > 企业法库 >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
发布时间:2025-11-30

   > > >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25]30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5-12-26
实施时间: 2026-1-1
失效时间: 2030-12-31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194
0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士遗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每人每年24000元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不足24000元的据实减征。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最高不超过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80%。对于个别损失很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累加执行。   四、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征条件,自行申报减征。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预缴环节减征个人所得税。符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规定情形的,也可以选择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时办理。   五、个人所得税减征具体申报管理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另行规定。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个人取得所属期为2025年度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并于2026年申请减征优惠的,参照执行。《》(苏地税规〔2015〕7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年12月26日
 
相关法规  
2024/4/12
2012/2/27
衢政发[2016]27 2016/6/13
京财税[2000]78 2000/5/1
榕税函[2024]30 2024/3/22
残联发[2015]34 2015/8/17
财税[2015]72号 2015/10/1
渝国税函[2004] 2004/8/9
粤残联[2010]16 2010/8/5
粤府[2015]121号 2015/12/7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提供海南公司注册、海南代理记账、海南法律服务、海南猎头招聘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海南公司注册首选民企服务中心
x
如有疑问,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