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实务中,针对政府补助这项收入,如何界定征税或不征税,是困扰企业财务人员的难题。所以,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此问题的答案,特在正文中,为大家总结了精彩答..
18508932366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4-05-14 热度:
在企业所得税实务中,针对政府补助这项收入,如何界定征税或不征税,是困扰企业财务人员的难题。所以,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此问题的答案,特在正文中,为大家总结了精彩答案,还在等什么,快来看看吧!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质资产。
具体可分为:
与资产相关: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企业取得的用于构建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果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条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该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该补助属于应税收入,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补助形成的资产对应的摊销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将符合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做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内容来自于浙江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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